隨著IPO發行制度向注冊制改革,交易所也迎來變革機遇。
記者獲悉,一個全新的企業上市交易板塊--"新興產業板塊"正在醞釀推出,將在國內一家交易所面世。
相比企業主板上市的財務門檻,新興產業板塊將參考新興產業的經營特點與高成長性,可能適度下降企業的經營年限、銷售額、利潤與企業IPO前后股本數等財務門檻。但這位知情人士對此并未詳談。究其原因,上述操作方案擬定的企業IPO財務指標仍存在修改變數。
一位接近相關政策的人士解釋說,"新興產業板塊"操作方案相關條款仍在初期設計環節,需要論證評估。另一方面,隨著IPO發行制度改革,《證券法》與《公司法》關于IPO發行制度與企業上市財務指標的相關條款也需要調整,新興產業板塊的最終操作方案需滿足上述法規法律的新規定。
"《證券法》與《公司法》的相關條款調整,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他說,這意味著"新興產業板塊"操作方案尚有瓶頸等待突破。
盡管新興產業板塊面世尚存不確定性,在眾多PE/VC眼里,在IPO排隊企業數量仍有500-600家的情況下,新興產業板塊將成為項目IPO退出的"新綠色通道"。
上市要求適度降低
長期以來,國內交易所主板主要以吸引藍籌企業IPO為主,但近年大量具備高成長性的新興產業公司登陸其他資本市場,令相關部門有意醞釀新興產業板塊,爭取更多公司落戶。
事實上,多位證券交易所人士明確表示,非常重視互聯網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希望越來越多的新興產業企業能通過資本市場發展壯大。
在他們看來,上市是互聯網等新興產業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途徑,在國內不同板塊上市,對同一發行人而言,面對的往往是同樣投資者群體,企業IPO市盈率應該沒有差異。
為盡快推動"新興產業板塊"面世,相關部門做了大量準備工作。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在新興產業板塊實施方案里,相關部門針對新興產業的經營特點與高成長性,對企業IPO所需的經營狀況審核與財務要求等方面進行多項修改。總體而言,為了鼓勵新興產業企業上市融資尋求更大的發展,該板塊對企業申請IPO的經營年限、銷售額、利潤與企業IPO前后股本數等財務門檻,較主板上市要求均有適度降低。
"事實上,針對新興產業公司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只要在合規前提下,交易所顯得相當寬容。"一位了解相關政策的人士舉例說。此前該交易所有意邀請在上海股交中心掛牌的保羅生物登陸主板上市,但在IPO前期輔導期間,券商機構發現這家企業在成立初期,有約800萬元"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折算成注冊資本,占當時企業注冊資本的比重較高。
將技術專利作為企業注冊資本,在保羅生物企業注冊地,當時當地是有政策支持的,但對企業IPO而言,企業初創時期較高比重的"技術入股"行為,或許會成為企業財務合規審查方面的一種障礙。
"慶幸的是,交易所方面認為,只要保羅生物無形資產能符合現有的IPO財務指標--占企業凈資產比重低于20%,這些歷史遺留問題是可以在合規操作下,找到解決辦法的。"這位人士指出,交易所更看好保羅生物在微生物酵素研究開發等新興產業領域的高成長性。
不過,新興產業板塊操作方案能否順利獲批,還需相關部門評估審批,其中還涉及其操作方案需滿足《證券法》、《公司法》針對IPO改革與企業上市財務指標相關條款內容的修訂。
轉板套利謹防"操作風險"
盡管新興產業板塊面世尚未確定,但在PE/VC看來,這無疑是項目退出的"新綠色通道"。
多位PE人士透露,即便IPO發行制度向注冊制改革,目前正排隊等待IPO的企業仍有500-600家,即使企業現在遞交新的IPO申請,也可能要等到明年才能完成IPO。對面臨有限合伙人(LP)業績問責壓力的PE而言,這又是一次漫長的"等待"。
他們認為,一旦新興產業板塊能夠啟動,除了"分流"部分排隊IPO的企業,也能成為在IPO注冊制操作模式下,企業實現上市融資的"新平臺",縮短企業IPO時間。
"事實上,現在拿到IPO發行批文的,主要是去年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企業。"一位PE人士無奈表示,在PE圈子內,有些人把這種現象稱為"存量過會項目發行"。
與此同時,一批"精明"的PE/VC機構則嗅到企業從新三板向新興產業板塊進行轉板IPO的套利機會。
畢竟,新三板對掛牌企業的信息披露與財務審核,接近上市公司的相關要求,若新興產業板塊對企業IPO的財務指標低于主板,一些企業項目可以從新三板直接轉向這個板塊實現IPO,PE也能找到高價套現股票的操作空間。
但是,這種轉板套利的操作模式,未必一帆風順。
上述接近政策的人士直言,新興產業板塊主要是為了扶持新興產業公司上市融資有更大發展空間,在條款設計層面會加強對PE運作項目轉板套利的監管。
一位了解相關政策的人士分析說,現行的《證券法》仍要求公司在申請股票上市期間需經證監會核準。這意味著企業不能自動轉板申請上市,一旦進入證監會審批流程,等于它要和眾多企業一起排隊IPO;其次,《證券法》還規定公司IPO發行的新股數量不得少于總股本的25%。企業轉板IPO得滿足新股發行的要求,股票承銷又是一大考驗。
"事實上,《證券法》應對IPO發行制度改革與放寬企業IPO財務指標的相關修改,決定著企業項目轉板套利具有多大的可操作性,PE/VC機構需充分評估其中風險。"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