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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1-17

關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日期:2017年3月1日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

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登記

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參照《服務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通過“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登記系統”填報登記材料,系統路徑為http://fo.amac.org.cn。

因系統改造需要,2017年5月2日,協會將正式公布系統填報說明材料,并開放系統填報功能。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中填報資料的申請機構應按照新系統要求重新填報。

二、關于法律意見書

申請機構應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法律意見書指引》(附件3)的要求,在登記系統中上傳法律意見書。對于已經完成備案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辦法》和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對本機構業務合規性進行梳理,并于4月30日之前向協會([email protected])提交合規性自查報告。

三、過渡期安排

《服務辦法》實施之前,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且未在協會完成服務機構登記的,應自系統開放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服務辦法》的有關要求完成登記,期間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關服務業務。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2:《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服務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附件3: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1: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托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并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資顧問等業務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應當獨立于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不屬于其破產或清算財產。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托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托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并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七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服務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后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八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并設置相應的防火墻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準,建立網絡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協議或意向合作協議清單;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臺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并公示。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十一條【協議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除基金合同約定外,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十二條【備忘錄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務機構、經紀商等相關方,應當就賬戶信息、交易數據、估值對賬數據、電子劃款指令、投資者名冊等信息的交互時間及交互方式、對接人員、對接方式、業務實施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簽訂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對私募基金服務事項進行單獨約定。其中,數據交互應當遵守協會的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公平競爭】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執行貫徹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項規定,設定合理、清晰的費用結構和費率標準,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費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供服務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鹭敭a和投資者財產的安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

第十五條【風險防范】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服務業務的營運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評估私募基金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突,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范利益輸送。

第十六條【基金服務與托管隔離】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托管人能夠將其托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并披露給投資者。

第十七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務所涉及的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份額登記服務的,登記數據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八條【專項審計】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內部控制與業務實施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金融機構,每年可以選擇由該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責任分擔】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因違法違規、違反服務協議、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與服務機構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

第四章 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業務規范

第二十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資者的基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保管投資者名冊、法律法規或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鸱蓊~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是投資者權利歸屬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募集結算資金】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機構歸集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進行資金清算,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基金財產資金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第二十二條【資金賬戶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募集機構開立的募集結算資金歸集賬戶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的注冊登記賬戶?;鹉技Y算資金專用賬戶應當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應當明確監督機構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其中,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同一機構的,應當做好內部風險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二十三條【內部控制機制】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將劃款指令的生成與復核相分離,對系統重要參數的設置和修改建立多層審核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基金賬戶開立要求】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賬戶類業務(如開立、變更、銷戶等)時,應當就投資者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與募集機構進行書面約定。

投資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與募集機構約定,采取將該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或者專門的基金財產資金賬戶作為收付款的唯一指定賬戶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份額確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募集機構提供的認購、申購、認繳、實繳、贖回、轉托管等數據和自身資金結算結果,辦理投資者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鸱蓊~登記機構應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者名冊。

第二十六條【資金交收風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在進行份額登記時,如果與資金交收存在時間差,應當充分評估資金交收風險。法律授權下執行擔保交收的,應當動態評估交收風險,提取足額備付金;在非擔保交收的情況下,應當與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權的募集機構書面約定資金交收過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資金或者將資金做內部非法軋差處理,以及在發生損失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七條【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的資金交收路徑進行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未按照約定進行匯款或提交正確的匯款指令,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拒絕操作執行。

第二十八條【份額變更】基金份額以協議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轉讓等方式發生變更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在募集機構履行合格投資者審查、反洗錢等義務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證明文件及資金清算結果,結合自身業務規則變更基金賬戶余額,相應辦理投資者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關于計提業績報酬】基金合同約定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負責計提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業績報酬計算過程及結果的準確性,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三十條【數據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根據協會的規定將投資者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在發生變更的T+1日內備份至協會指定數據備份平臺。

第三十一條【自行辦理份額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份額登記業務的,應當參考本章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業務規范

第三十二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報表編制,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及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估值依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服務,應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鸸乐岛怂銠C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務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估值流程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核算。

第三十四條【估值頻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變化時進行估值。

第三十五條【與托管人對賬】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與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對賬務,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三十六條【差錯處理】當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報告義務。

第三十七條【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基金產品凈值,編制和提供定期報告等基金產品運作信息。

第三十八條【附屬服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基金績效分析、數據報送支持等附屬服務。

第六章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規范

第三十九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四十條【提供系統要求】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不得從事與其所提供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不得直接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風控要求】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單只基金開立獨立證券賬戶,單個證券賬戶不得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不得直接進行投資業務操作,不得代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倉和交易職責。

第四十二條【風控檢查】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機制,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防范私募基金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指令在發送到交易場所之前應當經過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風控檢查,不得繞過風控檢查直接下單到交易場所。

第四十三條【銷售系統服務要求】提供銷售系統的服務機構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銷售系統涉及基金電子合同平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應依法承擔的投資者適當性和真實性核查等責任不因簽署電子合同平臺的外包協議而免除。

第四十四條【接口管理】服務機構提供核心應用系統的,應當保證數據通訊接口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協會頒布的接口規范標準要求;無接口規范標準的,數據接口應當具備可兼容性,不得隨意變更。服務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開發接口和完整的數據庫表結構設計,開發接口應當能夠覆蓋客戶的全部數據讀寫。

第四十五條【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相關的執行程序和源代碼設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術系統發布前對執行程序和源代碼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充分的測試,并積極協助客戶進行上線前的驗收工作。

第四十六條【信息技術系統架構】信息技術系統架構設計應當實現接入層、網絡層、應用層分離,方便進行網絡防火墻建設管理。信息技術系統架構應當能夠支持系統負載均衡和性能線性擴張,通過增加硬件設備可以簡單實現產品性能的擴充。

第四十七條【信息技術系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其信息技術系統有足夠的業務容量和技術容量,并能夠滿足市場可能出現的峰值壓力需求,并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提供系統的升級、維護服務。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缺陷實施應急管理機制,一旦發現缺陷,應當立即通知信息技術系統使用人并及時提供解決方案。

第四十八條【數據安全】服務機構應當確保其主要業務信息系統持續穩定運行,其中涉及核心業務處理的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現場檢查及調查取證。

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所獲取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數據的存儲與備份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成,相關數據的保密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保護客戶隱私,嚴守客戶機密。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條【報告義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服務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協會報送運營情況報告。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審計報告。服務機構的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務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更新登記信息。

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一次或多次股權變更,整體構成變更持股5%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整體構成變更持股20%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20%,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重大信息變更申請。

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關于服務機構需要報送的投資者信息和產品運作信息的規范,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協會職責】協會對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投訴舉報】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一般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條、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七章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服務機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嚴重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第六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采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可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蛉∠饛臉I資格等紀律處分,并加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四條【多次違規處分】一年之內服務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對其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服務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以采取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誠信記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會采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六條【行政與刑事責任】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適用】服務機構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提供服務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八條【生效】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解釋】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2: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服務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一、背景和過程

為支持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異化發展,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核心競爭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14年底發布了《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外包指引》),自2015年2月開始實施?!锻獍敢访鞔_了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范圍,對私募基金業務服務活動主要采取備案管理。截至目前,協會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備案名單,私募基金服務行業市場化、規范化、多樣化競爭格局的初步形成。然而,隨著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壯大,機構和產品數量爆發式增長,產品設計靈活復雜,需求千差萬別,初具規模的私募基金服務行業也面臨諸多挑戰。從日常自律管理和調研的情況看,行業存在服務機構與管理人權責劃分不清,履責要求不明確,自律管理措施不完善,退出機制缺乏等問題。

為促進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規范開展,保障基金份額(權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協會在原《外包指引》的基礎上,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擬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服務辦法》分八章,共五十九條。主要思路是明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關系,全面梳理服務業務類別,提出各類業務職責邊界,明確登記條件和自律管理要求,引入服務機構的退出機制,引導市場各方各盡其責,打造良好的行業生態,促進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主要內容如下:

(一)厘清管理人和服務機構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服務辦法》在總則中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服務機構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托在協會完成登記并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特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同時,服務機構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從事服務業務,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者變相轉包。

(二)全面梳理服務業務類別,重點規范三項服務業務。

考慮到投資者信息、產品運作數據和各類業務運營系統是私募基金行業數據基礎和運轉基石,《服務辦法》單章重點規范基金份額、基金估值和信息技術系統三項業務職責和履責要求;新增基金募集、投資顧問等兩項服務業務類別,具體要求另行規定。協會將通過搭建私募基金行業集中統一的數據交換、備份、登記平臺,加強服務機構對私募行業的外部監督,提高整體運行安全和效率,及時掌握私募行業風險點,提高我會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能力。

(三)強化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的制度安排。

募集結算資金由募集機構、份額登記機構歸集,在投資者與基金財產賬戶中劃轉。為強化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服務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重點規范了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到基金財產賬戶之間的資金安全制度設計,明確了取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對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監督要求,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

(四)突出服務業務獨立性,防范利益沖突。

目前,越來越多的基金托管人受基金管理人委托開展基金服務業務,考慮到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相互制衡、互相監督,《服務辦法》強化了托管和服務業務內部防火墻設置要求,強調了服務業務與托管業務的隔離和互相校驗,加強內部風險防范,明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托管人能夠將其托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并披露給投資者。

(五)跟蹤并規范基金服務發展新趨勢。

當前,私募發行方式由通道模式向自主發行模式轉變,更多的基金管理人為降低營運成本使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服務辦法》規范了對服務機構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底線要求,特別強調加強管理人的準入工作、強化賬戶管理職責以及執行公平交易制度等;進一步明確了基金銷售電子合同平臺的履責要求。

(六)加強服務機構的自律管理,引入退出機制。

《服務辦法》單章明確服務機構的登記要求、細化登記材料,規范信息報送和變更要求,提出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律處罰措施,并針對長期不開展業務、嚴重違規等情況,引入了退出機制。對于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從事基金服務業務的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協會采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時,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3: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申請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協會將在服務機構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并簽署日期。用于服務機構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服務機構提交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后,服務機構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做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并就對服務機構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向協會提交的登記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二)申請機構的財務狀況是否良好,實繳資本是否符

合《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相應的業務登記要求;

(三)申請機構是否有健全的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

會、監事會及管理層之間是否分工明確、相互制衡;

(四)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業務是否建立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機制,具體要求如下;

1、份額登記服務業務的申請機構:

(1)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監督機制。監督協議(或模板)的簽署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要求,是否做好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同一機構時的風險防范措施;

(2)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的控制情況,包括:資金劃付路徑是否清晰、完整;劃款指令生成與復核是否分離;對系統重要參數的設置和修改是否建立了多層審核機制;是否對資金交收風險及責任分擔做出安排;

(3)基金賬戶開立是否符合《服務辦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要求;

(4)是否針對非交易過戶導致的份額變更建立相關的內控制度;是否開展份額轉讓或質押業務及業務開展情況。

2、估值核算服務業務的申請機構:

(1)估值依據和方法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是否與基金托管人建立有效的對賬機制;

(3)是否建立完善的估值差錯的發現、處理和損失彌補

機制;

(4)是否開展附屬業務并建立相應的風險防范機制。

3、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申請機構:

(1)是否從事與所提供核心應用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是否直接為服務對象提供相關業務操作;

(2)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銷售系統的申請機構是否符合《服務辦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以及第四十三條的要求;

(3)數據接口是否符合證監會及協會的相關規定;

(4)執行程序、源代碼的安全保障措施,系統架構及防火墻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5)系統容量安排及應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六)申請機構是否具備安全、獨立、高效和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系統的網絡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機制等是否完善,是否具備災難備案系統,系統是否已完成包括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七)申請機構與服務對象已經簽署或擬簽署的協議、備忘錄是否滿足《服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要求;

(八)申請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包括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其他從業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及后續安排;

(九)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誠信合規情況,持股5%以上

股東的誠信合規情況;

(十)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十一)經辦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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