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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基金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17〕3號)

發布時間:2018-01-17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發改規字〔2017〕3號)

各區政府,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專此通知

附件:1.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2.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3.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略)

4.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貼資金用于太陽能光伏

發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略)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6月2日

附件1: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的引導帶動作用,規范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廣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粵財預[2016]178號)、《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7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引導基金的設立、投資、運作、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原則,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通過母基金的方式,選擇股權投資類企業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新興產業領域。

第四條 子基金的組織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釆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資參與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股東身份參與子基金。

第五條 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工作,研究確定支持項目名單,下達資金計劃,并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推進對引導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的落實。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聯合下達資金計劃,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并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對具體項目實施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受托管理機構

第七條 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設全資子公司“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引導基金進行管理。

第八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引導基金申報機構開展專家評審、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合伙協議或出資協議等相關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并嚴格按照《合伙企業法》或《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履行引導基金投后管理,監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子基金運作情況、股本變化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

第九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選擇在我市境內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開設引導基金專戶,對受托管理的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認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優先考慮與政府部門開展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

第三章 投資領域

第十條 引導基金發起設立的子基金須重點投向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廣州制造2025等新興產業領域(《廣州市新興產業目錄》見附件1-1),處于種子期、起步期、成長期、擴張期和成熟期等各發展階段的企業。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按產業領域分類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

第十二條 子基金投資項目須聚焦子基金申報的產業領域,在該領域投資規模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的60%。

第十三條 子基金須重點投向我市新興產業領域,子基金投資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50%。

第十四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章 申報機構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申報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類企業(含創業投資企業),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

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按1:4以上的比例設立子基金,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

第十六條 申報機構除滿足相關法律要求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原則上,企業成立時間滿1年,符合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105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號)相關規定,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各級創投備案管理部門完成備案手續。

(二)注冊資本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或其基金管理規模在人民幣10億元以上。

(三)具有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至少有2個投資成功案例,或在擬設立的子基金投資領域有優秀的投資案例。

第十七條 為鼓勵孵化器及創新創業企業發展,我市經認定的專業孵化器也可作為申報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出資比例放寬至1:1.5,子基金須投資于專業孵化器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規模的80%。其中,專業孵化器在申報時已經完成工商注冊并運作3個月以上,面積應不小于1500平方米,或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第十八條 申報機構可直接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設關聯企業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釆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管理職責的股東。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

(二)主要負責人具備豐富基金管理運作經驗,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且至少有4至5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三)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四)出資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5%。

第五章 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按照以下程序從申報機構中甄選符合條件的合作機構及組建子基金:

(一)發布指南。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市政府的總體工作部署,研究制訂并發布當年申報指南。

(二)材料申報。申報機構根據申報指南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送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三)組織審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本實施細則要求,組織開展材料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擬定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資限額名單等工作,并與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進行談判,草擬《合伙協議》或《出資人協議》、《委托管理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四)報批審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引導基金申報審批表》以及相關評審過程材料,市發展改革委初步確定引導基金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名單。

(五)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委將初步確定的引導基金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并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六)批復確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將引導基金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名單上報市政府審批。

(七)簽署協議。根據市政府批復的引導基金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公司內部程序,與引導基金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簽訂《合伙協議》或《出資人協議》、《委托管理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八)資金撥付。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與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由市財政局將年度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督促子基金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募資和設立,按有關規定履行引導資金出資手續。

(九)投后管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制訂引導基金投后管理細則,確保子基金重點投資于我市新興產業領域。

(十)退出回收。退出時,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在轉讓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審批程序完成后,將轉讓股份回收的資金撥入托管專戶,由市發展改革委滾動用于安排支持項目。

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條 子基金須在我市注冊。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出資額不高于2億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且全部出資額須在《合伙協議》或《出資人協議》簽署后的一年內到位。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須在子基金完成注冊手續且其他出資人完成出資后,方予以繳付。引導基金可釆取分期的方式在《合伙協議》或《出資人協議》簽署后的一年內到位。若其他出資人的出資額未在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中約定的期限內到位,則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有權根據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資。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市場規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相關章程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部分可從引導基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費用與子基金投資收益掛鉤,一般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的2.5%,具體標準在合伙協議或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托管銀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對子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托管銀行需要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才能劃撥投資款項。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二十六條 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適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享有優先受讓引導基金份額的權利。引導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實現的盈利,引導基金應按照出資份額獲取相應的分紅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內(含3年)的,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

(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如累計分紅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不足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則轉讓價格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

(三)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在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佘財產按照同股同權原則分配。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與引導基金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協議》、《出資人協議》或《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八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受托管理的引導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費,管理費在引導基金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年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管理費用比例,具體標準如下:

(一)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引導基金投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及以下、1-5億元(含5億元)、5億元以上分別按1.2%、1%、0.8%的反向遞減。

(二)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引導基金投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及以下、1-5億元(含5億元)、5億元以上分別按1%、0.8%、0.6%的反向遞減。

(三)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

第三十條 子基金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效益獎勵用于激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效益獎勵釆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效益獎勵均按照收益(回收資金+累計分紅一本金)的20%核定。

第三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連續兩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停發當年效益獎勵,直至考核合格;連續三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況另行公開遴選符合條件的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政策導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與引導基金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協議》、《出資人協議》或《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約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派出代表進入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不參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經營業務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參與子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三十三條 為進一步激發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積極性,引導基金中安排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20%的資金,由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開展直接投資,直接投資的產業領域均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該部分引導基金年度管理費用按照直接投資額的0.6%確定。

項目退出結算時,若項目的直接投資資金總體產生收益,收益部分的30%獎勵受托管理機構,其余部分納入引導基金總規模滾動安排支持項目;項目退出結算時,若退出項目的直接投資資金總體產生虧損,則從效益獎勵中抵扣。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15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引導基金使用情況。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二)引導基金的撥付、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投資項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問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在發現后3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對監管中發現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依法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參照管理】我市配合國家、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或創投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子基金,參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劃分】2013年、2014年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共16億元資金,已轉為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由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國資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開展投資運作;2015年-2017年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納入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整體安排,用于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和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從已轉為注冊資本的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出資設立的政策性子基金,仍由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實施方案》和設立時簽訂的協議約定執行至基金退出。

第三十九條 【有效期】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廣州市新興產業目錄

2.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申報指南

3.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申報材料

4.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申報審批表

5.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考核

評價表

6.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費用申報審批表

附件1-1:

廣州市新興產業目錄

一、戰略性新興產業

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產業、新材料與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時尚創意、新能源汽車。

二、現代服務業

金融業、物流業、信息服務業、電子商務、商務服務業、會展業、科技服務業、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業、旅游業、體育產業、健康產業。

三、廣州制造2025

智能裝備及機器人、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新材料與精細化工、生物醫藥與健康醫療、能源及環保裝備、軌道交通、高端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航空與衛星應用、都市消費工業。

附件1-2: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申報指南(模板)

一、引導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導基金通過母基金方式與優秀股權投資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釆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導基金相應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東的身份出資。

(二)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

(三)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每期出資款均是在其他出資人全部完成出資后才實施繳付。

(四)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申報條件

(一)引導基金申報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類企業,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

申報機構除滿足相關法律要求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原則上,企業成立時間滿1年,符合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各級創投備案管理部門完成備案手續。

2.注冊資本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或其基金管理規模在人民幣10億元以上。

3.具有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至少有2個投資成功案例,或在擬設立的子基金投資領域有優秀的投資案例。

(二)為鼓勵孵化器及創新創業企業發展,我市經認定的專業孵化器也可作為申報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出資比例放寬至1:1.5,子基金須投資于專業孵化器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規模的80%。其中,專業孵化器在申報時已經完成工商注冊并運作3個月以上,面積應不小于1500平方米,或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三)申報機構可直接作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設關聯企業作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管理職責的股東。

子基金管理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

2.主要負責人具備豐富基金管理運作經驗,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且至少有4至5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3.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4.出資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5%。

(四)子基金必須注冊在廣州,鼓勵子基金管理人設立在廣州。

三、重點支持領域

1.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重點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產業、新材料與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時尚創意、新能源汽車、金融業、物流業、信息服務業、電子商務、商務服務業、會展業、科技服務業、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業、旅游業、體育產業、健康產業、智能裝備及機器人、新材料與精細化工、能源及環保裝備、軌道交通、高端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航空與衛星應用、都市消費工業等產業領域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

2.此次引導基金擬與社會資本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產業、新材料與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領域各發起設立1支子基金,各領域設立的子基金在該領域投資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60%。

3.子基金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50%。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出資額不高于2億元人民幣。

(二)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且全部出資額須在《合伙協議》或《出資人協議》簽署后的一年內到位。

(三)子基金擬投資項目提交其投資決策委員會前,廣州基金需對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對違法、違規、偏離政策導向和違反合伙協議的事項廣州基金具有一票否決權,未能通過廣州基金合規性審查的項目不得進入投資決策委員會議程。

(四)廣州基金需向子基金派駐觀察員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并有權視情況派出代表進入子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

(五)托管銀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對子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銀行需要廣州基金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才能劃撥投資款項。

五、引導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適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享有優先受讓引導基金份額的權利。引導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實現的盈利,引導基金應按照出資份額比例獲取相應的分紅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1.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內(含3年)的,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

2.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如累計分紅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息,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不足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息,則轉讓價格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息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

3.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二)子基金發生清算時(包括解散和破產),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優先清償引導基金的應得份額。

(三)在有下述情況之一,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1.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2.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4.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六、引導基金申報材料的提交與受理

(一)請按照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材料(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規定的內容提交申請。

(二)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八份(用A4紙張標準準備),全部提交報送至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60樓,郵編:510623);電子版請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三)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20年【】月【】日

附件2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直接股權投資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財建[2007]8號)、《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托管、審批、投資、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直接股權投資,是指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直接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確定支持的重大項目,我市基于提高產業和區域創新能力的重點產業項目,以及配套國家、省支持的項目等。

第四條 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用于直接股權投資的資金稱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使用不以盈利為目的,遵循“市場運作、鼓勵創新、引導為主、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指導受托管理機構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工作,研究確定支持項目名單,下達資金計劃,并對直接股權投資資金投資運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聯合下達資金計劃,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并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對具體項目實施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受托管理機構作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出資代表與被投企業簽署投資協議,對直接股權投資資金進行管理。

第六條 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我市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股權投資條件的企業。項目應具有一定規模(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占總投資比例不少于50%,且未曾獲得市本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

除市委、市政府有明確的要求外,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出資額一般不超過5000萬元,占被投企業(項目)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被投企業(或項目)總體股本的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第七條 配套國家、省以直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的項目,除國家、省有明確的要求外,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原則上可按1:1的比例予以參股支持,最高額度不超過5000萬元,不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且所有財政出資總額占被投企業(或項目)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被投企業(或項目)總體股本的50%。

第二章 受托管理機構

第八條 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設全資子公司“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直接股權投資資金進行管理。

第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對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開展專家評審、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協議等相關法律文本;

(二)按投資額占有股份,向被投資企業派遣董事、監事、觀察員等,參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并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

(三)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和投資經驗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

(四)及時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定期將項目進展情況,以及被投資企業的股本變化、經營情況等向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報告;

(五)建立專賬,單獨核算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盈虧;

(六)每半年將其財務報表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將托管資金用于其他項目的擔保、貸款質押等可能給托管資金造成損失的用途。擅自將托管資金用于上述方面的,市發展改革委有權終止委托關系;造成損失的,受托管理機構需按損失額度向市發展改革委支付賠償。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申報審批程序:

(一)發布指南。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市政府的總體工作部署,研究制訂并發布當年申報指南。

(二)材料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機構,根據申報指南及實施細則規定和要求編制申報材料,送所在區發展改革局。

(三)初步審查。區發展改革局根據本實施細則以及申報指南有關要求,對申報機構提交材料進行符合性初審,指導申報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齊補正相關材料,并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以及初審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

(四)組織評審。市發展改革委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以及初審結果送至受托管理機構,并委托受托管理機構開展材料符合性復審、專家評審、盡職調查、擬定支持項目名單等工作,并與擬支持項目承擔單位談判擬定相關合作協議。

(五)報批審定。受托管理機構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申報審批表》以及相關審查過程材料,市發展改革委初步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支持項目名單。

(六)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委將直接股權投資資金支持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七)批復確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將直接股權投資資金支持項目名單上報市政府審批。

(八)簽署協議。受托管理機構與支持項目承擔企業簽訂合作協議等法律文件。

(九)資金撥付。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直接股權投資資金支持項目投資計劃。市財政局按照投資計劃撥付財政資金至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按協議出資至項目承擔企業。

(十)投后管理。受托管理機構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做好支持項目的后續跟蹤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十一)退出回收。退出時,受托管理機構在轉讓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審批程序完成后,將轉讓股份回收的資金撥入托管專戶,由市發展改革委滾動用于安排支持項目。

第十二條 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和配套國家、省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申報材料送所在區發展改革局初審后,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受托管理機構直接開展盡職調查、下達計劃、簽約投資等后續工作。

第四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直接股權投資資金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協議轉讓、股票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直接股權投資資金投資運作的有關要求確定。

第十四條 投資退出時,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對退出時機進行考察,選擇成熟的退出時機運作退出,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選擇退出時機的理由及對財政資金帶來的影響情況等;

(二)與受讓方就股份轉讓價格、手續等進行協商。其中通過股權回購、協議轉讓退出的,具備條件的可參照以下方式確定轉讓價格:3年內(含3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原始投資額;3-5年(含5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超過5年退出的,通過產權市場公開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退出;

(三)及時將退出情況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十五條 直接股權投資資金投資項目退出回收的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滾動用于安排支持項目。

第五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須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一定委托管理費用。委托管理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費,二是效益獎勵。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費在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的費用。日常管理費按上年12月底尚未回收投資的年平均額不超過1.2%核定。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按年度對受托管理機構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日常管理費率。具體標準如下

(一)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直接股權資金投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及以下、1-5億元(含5億元)、5億元以上分別按1.2%、1%、0.8%的反向遞減。

(二)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直接股權投資資金投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及以下、1-5億元(含5億元)、5億元以上分別按1%、0.8%、0.6%的反向遞減。

(三)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年度管理費用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

第十八條 直投資金受托管理機構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減半支付管理費及績效獎勵,同時市發展改革委可另行公開遴選符合條件的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效益獎勵僅在有項目退出年度發生,在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在5年內(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資金額的3%核定;直接股權投資資金通過市場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項目實現收益(回收資金扣除原始投資額),效益獎勵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項目出現虧損,按虧損額的20%扣減效益獎勵。效益獎勵按年綜合計算撥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市發展改革委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考核和監督。具體包括:

(一)每年4月底前,受托管理機構需將本機構的財務和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情況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內容具體包括:

1.受托管理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

2.受托管理機構的經營情況;

3.直接股權投資資金規模、投資完成情況;

4.投資企業經營情況;

5.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退出和收益情況。

(二)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有選擇性對產業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進行抽查,核實受托管理機構報告信息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應配合市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和協調,對投資涉及本區域內企業出現的重大變化和問題,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申報指南

2.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申報材料

3.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申報審批表

4.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考核評價表

5.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費用申報審批表

附件2-1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申報指南

(模板)

一、支持領域與方式

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直接以股權方式支持《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列明的所有重點產業領域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單個項目直投資金投資額度最低1000萬元,最高5000萬元,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且不成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一大股東。

直投資金通過股權回購、協議轉讓退出,轉讓價格按以下方式確定:3年內(含3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投資金原始投資額;3-5年(含5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投資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計算的收益之和;超過5年的,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退出。

二、申報要求(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要求

1.由單個企業單位獨立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在我市行政轄區內依照我國法律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經營管理、資金籌集等方面的能力,并編寫項目投資方案。

2.項目應具有一定規模(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占總投資比例不少于50%,為XX年1月以來在建或新開工,且未曾獲得市本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其中,在建項目應說明建設進度情況,新開工項目應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內開工建設。

(二)產業類項目要求

項目采用的科技成果應在品種、性能、工藝技術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處于中試、產業化或初期應用階段;需提供近3年副省級以上部門出具的技術鑒定文件或發明專利成果證明,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生產許可文件,且知識產權歸屬明晰;醫藥類產品還需提供近3年取得的新藥證書或注冊證書。現代服務業項目應注重突出新業態和新模式,推動服務理念、服務流程、服務產品、服務方式的創新。

(三)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要求

1.平臺項目申報單位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較好經濟效益,能為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運行提供保障。平臺應有合理的組織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基地內具備與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專業服務隊伍和所必需的儀器設備等條件,并熟悉相關產業政策,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及公共服務能力。主要面向基地內相關產業企業提供各項公共性、公益性服務,質量優良、內容明確、收費優惠。

2.項目建設應主要圍繞基地所屬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能為解決相關產業發展瓶頸問題提供支持和服務,對產業集群形成輻射效應及帶動作用。支持的平臺項目均須制定針對基地內相關產業企業提供服務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平臺建設項目應區別于企業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投資方案及相關附件進行認真核實,并負責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于xx月xx曰前將審查通過的項目投資方案和有關附件(一式三份)、項目簡介、項目基本情況表以及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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