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
為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協會會員持續加強自身信用積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有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研究制訂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并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并實施。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持續加強信用積累,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自律規則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工作規則適用于依法在協會登記,并已成為協會會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第三條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報告”),是基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合法合規情況及其向協會報送的登記備案、信息披露及從業人員信息等客觀、動態事實,從合規性、穩定度、專業度、透明度等維度持續記錄會員展業過程中的信用信息情況。相關具體指標及定義見附件1。
第四條 信用信息報告的主要目標是:
(一)持續、動態積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記錄,帶動行業以信用立身,實現行業信用自治。
(二)引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自覺提升合規風控能力和水平。
(三)促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提升經營管理的穩定度、透明度和投資運作的專業度。
(四)引導行業相關合作機構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的信用記錄。
(五)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機關等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參考。
第五條 協會成立專家小組,本著依法合規、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信用信息報告的制定、組織實施和修訂完善等工作。專家小組由中國證監會、協會、協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專業委員會、第三方評價機構、托管機構、專業機構投資者以及專家學者等方面代表組成。
第六條 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的重大修訂及完善,須經專家小組建議、會長辦公會審議、并報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在開展信用信息報告工作過程中,具體指標及定義的調整經專家小組建議,由協會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七條 信用信息報告每季度更新一次,將分別以表格或者雷達圖等形式展示(見附件2)。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可在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的“會員信用信息報告”模塊,查閱或下載本會員各期的信用信息報告。
第八條 信用信息報告的運用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關于私募基金宣傳推介等的限制性規定。
第九條 信用信息報告不構成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投資管理能力、未來持續合規經營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將信用信息報告一對一地提供給相關合作機構。未經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同意,相關合作機構不得擅自使用該會員的信用信息報告。經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授權同意,協會可以面向相關合作機構提供該會員的信用信息報告查詢服務。
第十條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應按照相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報送登記備案、信息披露及從業人員信息。對于隱瞞事項或者報送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以及直接或間接地公開發布信用信息報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協會將在一定期限內不提供該會員的信用信息報告,同時依據規定對該會員及其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采取相關自律措施。
第十一條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對本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結果有疑問的,在當期信用信息報告發送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協會在收到查詢申請后將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解釋權歸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附件1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指標及定義
附件2